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近日印发《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要求,自3月1日起,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即“2+26”城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及锅炉的新建项目,开始执行特别排放限值;10月1日起,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要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地区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行政区域。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
对于新建项目,《公告》规定,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针对现有企业,《公告》明确,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及锅炉,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关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公告》要求,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此外,《公告》明确指出,“2+26”城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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